史上最严法院辞职人员回避规定来了!法官、审判辅助、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一并纳入从业限制范围(县处级以上从业限制时间为3年)
12月4日,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机关在职人员实行回避的暂行办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四个文件。会上,省法院常务副院长杨维林对四个文件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主要特点作了相关介绍和解读。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林松,省律师协会会长王哲,及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出台背景及意义
坚持目标导向,打造过硬吉林法院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当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重大部署,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都要求我们更加注重遵循司法规律,把握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和职业关系,促进良性互动,规范法官行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法院队伍。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各类突出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交往、法官执法办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落实保护律师权益的相关文件要求不到位,法官与律师正当交流互动不够;二是个别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甚至私下“勾兑”、搞权钱交易、充当诉讼掮客;三是有的法院在职人员近亲属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法院离职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损害司法公信力。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逐一研究,对照出台了上述制度办法,真正下大力气解决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法官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坚持效果导向,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不断加强法官与律师沟通交流,构建双方良性互动关系,切实规范法官行为,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四个文件的出台,将更有力地贯彻落实保护律师权益的相关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和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建议,搭建法官与律师多渠道沟通交流平台,扎紧制度笼子,堵塞风险漏洞,从严规范法官与律师职业行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主要特点
突出系统性。四个文件全方位、多角度、系统性地明确了对保障律师权益、规范法官行为的具体要求。《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以畅通法官与律师的沟通交流渠道为着力点,鼓励双方正当大胆交往,敞开法官与律师公开交往的“前门”;《八条禁令》《实行回避的暂行办法》《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加大法院队伍管理力度,强化制度监督制约,封死暗箱操作的“后门”。既注重鼓励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又注重规范约束双方行为;既为法官与律师交流学习建立“互动带”,又为双方职业行为设置“隔离墙”。
突出“严”的主基调。四个文件从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要求出发,采取比以往更为严厉的措施。一是任职回避和离职人员从业限制范围更严格,如《任职回避的暂行办法》把“书记员”纳入审判执行人员实行回避的范围,《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不仅把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纳入从业限制范围,同时将相当职务层次等级的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一并纳入从业限制范围;二是工作程序更严密,如《任职回避的暂行办法》对回避的报告、岗位调整及瞒报处罚进行了更细致的程序规定,《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对离职人员从业的审核、管理、会商研判和线索移交等进行了更加严谨的流程设计;三是监督惩处更严格,建立了通报制度和职业互评机制,对法官、律师管理和交往的各个环节从严监督、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完善法官和律师违法行为记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并专门出台了《八条禁令》对法官律师交往的禁止情形细化明确。
突出可操作性。四个文件充分吸纳了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意见建议,更加注重从实际操作层面明确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突出问题。例如开辟专门律师服务窗口,设立律师会见室、阅卷室、休息室等,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建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移送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的违纪违法线索、律师对法院工作和法官对律师工作的意见建议、法院离职人员违规从业及在职人员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等情况;严禁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师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院领导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执行人员的拟任或建议人选;法院人员离职前应书面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相关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等等。既对权利义务边界进行了明确,也对保证各项要求落地落实提供了程序支撑。
答记者问
《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对法院离职人员的从业行为有哪些具体限制,是如何考虑的?
央广网 记者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省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对省法院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因退休(含提前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离职的工作人员离职后从业行为作出了限制。
一是在从业时间限制方面,结合《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规定,将原任院领导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县处级以上职务(等级、职级)离职人员的从业限制时间统一从严设定为三年。其他离职人员的从业限制时间为两年。二是在人员类别把握上,立足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不仅对法官的从业限制范围进行了限定,同时将在限制期内不允许受聘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以律师身份从事诉讼、非诉讼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相关营利性活动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按照一致的从业限制标准,一并作出明确限定。三是对从业限制人员职务(等级、职级)层次进行从严规范。将原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他县处级以上职务(等级、职级)的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均纳入了从业限制时间为三年的限制范围,实现全方位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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